Article 14

In force

农田防护林面积占灌溉耕地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八以上。新开发的土地,农田防护林面积应当达到百分之十以上。农田林网化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农田防护林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依据农田防护林建设规划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