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县)水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资源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