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区(县)水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资源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