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保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相关水资源保护制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本市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水库实行河湖长负责制。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