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