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地方法规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