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本规范第十条有效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规定:(一)言行举止文明,着装整洁得体,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二)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三)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四)在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服从现场管理;(五)进行健身娱乐等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规定,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