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本规范第十一条有效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等废弃物;(三)随处涂写、刻画、粘贴;(四)乱倒乱排污水、乱堆杂物。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