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等废弃物;

(三)随处涂写、刻画、粘贴;

(四)乱倒乱排污水、乱堆杂物。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