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建设第十七条有效都江堰水利工程较大规模的工程整治和特大水毁工程的修复,支渠分水枢纽及其以上的,由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制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支渠分水枢纽以下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