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建设第十八条有效灌区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都江堰水利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