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都江堰水利工程较大规模的工程整治和特大水毁工程的修复,支渠分水枢纽及其以上的,由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制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支渠分水枢纽以下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