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建设第十六条有效渠首工程岁修由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组织完成。干渠(含分干渠、支渠分水枢纽)岁修,在农业水费收费标准未达到成本之前,由受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共同筹集资金组织完成。支渠分水枢纽以下的各级渠道的岁修,由受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筹集资金组织完成。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