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财产第五十八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实施税收管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