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财产第五十七条有效景区、游览参观点等地方已有的具有宗教建筑特征但不属于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内,不得设置宗教设施,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不得进行宗教活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