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财产第五十九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