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活动第四十八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违法宗教活动,不得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场所、设施、资金、交通等方面的条件和便利,不得协助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省内传教,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