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活动第四十七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