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八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应当在接受离任财务审查后,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