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活动第三十九条有效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