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七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基本公共服务等相关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