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基本公共服务等相关权利。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