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三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在省内跨县(市、区)或者跨省辖市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和前往地相应的宗教团体同意,并由双方宗教团体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到省外或者省外宗教教职人员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的,应当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