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四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