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二条有效宗教团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宗教有关规定,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宗教教职人员档案,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指导。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