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七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未经审批不得建设;经审批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更改建设规划、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筑风格。宗教活动场所建设不得通过不合法手段募集资金,不得向信教公民摊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