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应当征求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同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实地考察,于三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