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全省性宗教团体应当履行办学主体责任,明确宗教院校的培养目标,指导其制定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落实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为宗教院校开展教学提供必要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和师资保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