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十二条有效全省性宗教团体应当履行办学主体责任,明确宗教院校的培养目标,指导其制定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落实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为宗教院校开展教学提供必要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和师资保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