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申请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举办宗教教育培训的传统和宗旨;

(二)有固定的能够满足教育培训要求的场地;

(三)有合格的授课人员;

(四)有合法必要的资金;

(五)有管理组织和负责人,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