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十一条有效申请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举办宗教教育培训的传统和宗旨;(二)有固定的能够满足教育培训要求的场地;(三)有合格的授课人员;(四)有合法必要的资金;(五)有管理组织和负责人,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