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本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