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三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本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