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公园规划和分类建设的要求,加快建设城市公园。(一)生态公园,主要涵盖风景名胜区、湿地湖泊公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自然保护地等生态条件较好的绿地空间,最低控制规模不小于二十公顷;(二)综合公园,最低控制规模不小于十五公顷;(三)社区公园,最低控制规模不小于二公顷;(四)其他公园,最低控制规模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标准执行。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