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园,应当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公园规划设计方案,按行政程序审查批准后实施。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违背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施,不得破坏公园的景观和环境。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