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设置停车场(点)、私划停车位或设置车辆门禁设施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