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禁止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楼道、电杆、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适当地点设置公共张贴栏,并负责日常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