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