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严格保护区内进行其他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无关的建设活动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