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职责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运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予以处罚;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暂停运营;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