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职责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运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予以处罚;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暂停运营;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