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在车站、列车车厢和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车厢内进食,婴儿、特殊疾病病人进食除外;
(二)点燃明火、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各种废弃物;
(三)拉客、乞讨、表演、拾荒、兜售或者散发物品、广告、宣传品等;
(四)携带宠物、畜禽等活体动物或者有严重异味、易污易损、易伤害他人的物品;
(五)躺卧、多占、踩踏座位,追逐打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六)使用滑板、滑轮鞋、平衡车、独轮车、自行车、电动车等代步工具,符合规定的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七)擅自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宣传品;
(八)损坏消防、灯箱、多媒体屏、墙贴、玻璃贴、看板等设施;
(九)制作、传播违反社会公德、扰乱运营秩序的视频、图片等;
(十)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十一)进行非法宗教活动;
(十二)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设施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