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划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

开通初期运营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确定保护区平面图,并在具备条件的保护区设置提示或者警示标志。

禁止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提示或者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