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安全保护区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划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开通初期运营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确定保护区平面图,并在具备条件的保护区设置提示或者警示标志。禁止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