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乘车:

(一)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

(二)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