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乘客拒绝安全检查或者在安全检查中被发现携带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拒绝其进站或者责令其出站;强行进站、乘车或者影响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即时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