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学龄前儿童、精神障碍者,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乘车,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单独进站。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