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购票或者持有效凭证乘车;(二)接受必要的安全检查;(三)越站乘车的,应当在出站前主动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四)持单程车票出站时应当交还车票。现役军人免费乘车。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老年人、儿童、中小学生和残疾人等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优惠乘车待遇。乘客不得冒用他人优惠乘车凭证乘车。乘客不得持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乘车。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