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将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报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定期报告履行情况。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多种形式,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