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服务第二十条有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联动保障机制。城市轨道交通、公交车、出租车、道路旅客运输、铁路运输等公共交通应当实行相互衔接和融合。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