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开工前,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提前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