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与城市轨道交通站点连通的,其所有权人应当征得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同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与城市轨道交通站点连通的建筑物、构筑物产权发生变更的,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