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迁移公共绿化树木或者迁移改造杆线、管线、管廊以及其他公用设施的,有关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迁移、改造,并依法办理手续。迁移、改造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承担。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使用输油管道、电力、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广播电视、气象水文等档案资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不能提供详细资料的,应当及时反馈并配合做好勘察、施工。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使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并且符合规划要求的,其相邻设施、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
需要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地下空间、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无障碍电梯等设施的,相邻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