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地质状况、临近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管廊等设施进行查勘、检测和监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