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建设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进行。
建设单位不得提前实施建设,不得擅自压缩工期。因前期工作未完成、建设条件不具备、遇有特殊工程地质灾害且不能保证施工安全的项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暂缓实施,建设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城市轨道交通的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无障碍电梯等设施,应当与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并整体设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整体设计要求纳入土地的规划条件或者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