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需要在已划拨或出让的土地上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无障碍电梯等附属设施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就设施建设所需用地进行协商,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支持。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