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划拨。其他用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消纳工程渣土的场地。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