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划拨。其他用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消纳工程渣土的场地。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